陈某甲非法经营、伪造公司印章案
- 案情简介
一、
2013年3月,梁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甲合谋成立了XX安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X安公司),并以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2号XX房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XX安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代还信用卡欠款等业务。当顾客需要用信用卡套现时,XX安公司的员工就利用移动POS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出其需要的金额,并收取套现金额1%的手续费。当顾客需要代还信用卡时,XX安公司的员工就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把钱转入持卡人的信用卡内为顾客还清其所欠的信用卡款项后,再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将卡内的钱套现出以偿还刚才代还信用卡的钱,然后再收取还款金额1%的手续费。
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明知XX安公司在从事非法经营情况下,参与帮助不同信用卡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或者代还信用卡,涉及非法经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100560.04元。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客人代办信用卡,去到湛江市霞山区延安路X号的某刻章店要求杜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湛江市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湛江市录塘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两枚公司印章。随后,陈某甲又去到某商行要求钟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一枚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破案后,公安机关在XX安公司内缴获了上述三枚公司印章,经鉴定,上述三枚印章均为伪造的。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我是受雇到XX安公司打工的,公安机关缴获的POS机小票好多不是我们的,是朋友寄放在我们这的。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我参与的犯罪金额130万元左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梁某甲借用陈某甲的身份证办理XX安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陈某甲是后来才到公司上班的。应当以陈某甲实际经手的金额为其犯罪金额。小票不只是帮助他人盗刷,所以指控的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甲是受梁某甲指派而犯罪的,是。对指控陈某甲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无异议,陈某甲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杜某、钟某,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办案心得
从指控金额16100560.04降到认定陈某甲的涉案金额5573120.80元,离不开细致的质证和列表式统计。刑事辩护,其实抓到辩点不是最难的,难的是如何结合证据和可视化的图表将辩点论述清楚并被承办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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