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结果:轻判
亮点:在同案同岗位的被告人已有一审判决的情况下,量刑建议比他们少了六个月。
焦点:H某某跟同案同岗位的被告人有哪些不一样的影响量刑的因素
封面语:H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因为其同案犯均被判处四年,检察院计划对其同样建议量刑四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过多次的沟通,争取到检察院给出了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确定介入审判阶段没有新作为时,主动告知H某某无需再聘请本律师介入且详细告知其庭审的注意事项。
二、案情简介
H某某2018年8月份入职某机械厂,担任铳床祖组长,负责铳床调试、维修、监督并教导员工等工作。从2019年开始,H某某就知道生产加工的激光器、准星,瞄准镜、鱼骨和T型拉柄是枪支配件,但是其一直在该家机械厂工作到案发。2023年,该机械厂内与H某某相同职位的两名同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办案过程
呈捕期间,先争取到了不予逮捕的结果,H某某被期间可以继续打工赚钱养家糊口。
-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们抓紧时间出具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催促检察院尽快做出决定。
-
2023年10月6日晚,检察官打来电话协商量刑,并告知同案同岗位被告人已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苏春妹律师经过63分钟的电话沟通,试图说服检察官对H某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因有同案同岗位被告人已有判决在先,检察官明确表示肯定要起诉。
-
充分告知H某某利与弊,H某某决定认罪认罚。
-
10月9日,苏春妹律师到检察院补阅同案被告人的判决并协商量刑,检察官只同意给出3年10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
10月23、24两日,再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终于回复说可以将量刑建议调整为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约定25日下午见证认罪认罚。
-
10月25日下午,见证完认罪认罚后,考虑到因有同案人判决在先,我出庭也起不到实质的作用,就详细告知案件开庭时的注意事项,且和H某某商量确定,审判阶段无需再聘请我介入。
四、办案思路
1、在该次中,H某某开始对公司是制造、销售枪支配件的事实不知情,其对犯罪行为本身并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比较小的,依据第27条,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H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H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且是初犯,积极认罪、悔罪,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两个年幼的孩子和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
4、和同案同岗位的被告人进行了入职时间的长短、收入的高低、选择在此工作的原因进行了对比,也和H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外出打工的收入、工作期间外出应聘时招聘方给出的薪酬做对比。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H某某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拆分思维运用得好,说服效果也很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