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轻判
亮点:同批被抓的同类案件中唯一一个降档量刑,不予认定指控的赌资数额。
焦点:L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涉案赌资数目
封面语:L某某被控在某APP上建群后组织他人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565668.9元。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L某某只构成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9日,L某某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并用该账号组建了群组和制定赌博规则,组织多人在该群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经鉴定,群组去重后用户ID数为825个。经统计,群组参与赌博的群员及群主发出的红包数额累计2565668.9元。
三、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只委托了单次会见,了解到他和同批被抓的人有一点不同:即组建的群主没有设置群主免死规则,且赔率只是一比一,且可能构成自首;
2、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委托,第一时间阅卷,发现和首次会见嫌疑人所说的不一致,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但检察院没有回复,直接起诉到法院。
3、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再次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
4、本案一共会见了八次。
5、开庭后再调整了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四、办案思路
(一)L某某虽组建了赌博群,但因没有设置群主免死规则,赔率只是一比一,且实际参与的就是L某某的几位熟悉的朋友,本案定性为聚众赌博更合适。
(二)就算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本案因指控的赌资数额和参赌人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宜适用情节严重予以量刑。
1、
2、L某某组建的群人数无法确定,更无法确定实际参赌人员的数量,鉴定文书去重后用户ID为825个不能作为认定参赌人数的依据。
首先,不能排除群多数成员有大量“小号”、不同ID账户实际上是同一人的可能。其次,不是所有ID的使用人员都可以认定为参赌人员,群内有“潜水”人员,既不发红包也不抢红包,一直在围观,也有为发广告而进群的人员,该些人员均不应认定为参赌人员。
其次,本案是可以查明实际参赌人数的,APP内的每个账号都是实名及捆绑了银行卡,且可以查明每一位实名人员拥有多少个ID,但由于办案单位的原因没有调取相关证据,没有查清实际参赌人数,该不利责任不应由L某某承担,应适用存疑利益归L某某的原则,作出有利于L某某的判决。
- L某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 L某某归案后一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构成坦白。
- L某某参与的时间短,大部分赌资是2020年4月16日至4月27日期间转入APP,持续时间仅14天,对社会的影响没有同批一起被抓获的其他人大。
- L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其系因为疫情爆发,没事可干,无聊而触犯了法律。
- L某某没有设置群主免死规则,没有因为组建该群获得更多的利益,主观恶性和聚众赌博相当。
- L某某
从犯 罪活动中没有实际获利。 - 现L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对L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
五、办案结果
L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
六、办案心得
认真办案,法官也会看在眼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