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滕某某多次在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受害人滕某珍娘家,采用抠摸滕某珍乳房、阴道等行为对其进行猥亵。
2016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滕某珍娘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强行将滕某珍拖拉、抱至其家厨房套间炕上与其发生关系,后因阴茎未勃起,未插入受害人阴道内,将精液射至受害人阴道外。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卷材料,并与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沟通,发现该案中,构成犯罪的证据并不完善,对于其构成强奸还是猥亵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在了解整个案件后,虽然被告人具有强奸的故意,但事实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辩护人期望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办案结果
滕某某因犯,被判处。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以及被告人的是否存在故意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时的与办案的法官进行沟通,并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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