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赵某某、康某甲、汪某甲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188号二层的星鑫动漫城内,因汪某甲与石某甲发生争执,甘某某、赵某某、康某甲、汪某甲遂对石某甲拳打脚踢。期间甘某某持刀在石某甲的背部、腹部等处捅刺,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石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愿意委托家属代为赔偿。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中赵某某所起的作用以及赵某某系犯罪之后的自首等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某是否构成。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1、本案的故意伤害案件是由甘某某、赵某某、康某甲、汪某甲共同造成的,在该案中,赵某某系从犯。2、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案,符合自首;3、本案中赵某某在案发后委托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4、赵某某系初犯、偶犯。5、本案是因汪某甲与石某甲发生争执所引起的,且赵某某未使用凶器,作案动机小。
四、办案结果
认定赵某某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判处三年;其他被告人甘某某判处。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中所起的作用方面入手,进行罪轻辩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论证,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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