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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涉嫌强奸罪,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29 23:54:19 浏览:524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永登县上川镇红井槽村一社汪某某、陈某某夫妇家饮酒,后由汪某某将其送回家中,被告人段某某回到家中给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要求陈某某去其家中陪其聊天,陈某某在电话中拒绝。随后被告人段某某再次来到汪某某、陈某某夫妇家中,并和汪某某、陈某某聊了一会后,要求汪某某、陈某某二人将其送回家。被告人段某某趁汪某某返回家中之际,并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拖至其家中进行强奸。

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二审代理律师,在通过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件材料,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通过提交辩护意见以期望达到相对理想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当日确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但因为其醉酒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加之证人汪某某远离现场,不能目睹强奸的过程,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办理强奸案件,最主要在于发生性关系时,受害人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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