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永登县上川镇红井槽村一社汪某某、陈某某夫妇家饮酒,后由汪某某将其送回家中,被告人段某某回到家中给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要求陈某某去其家中陪其聊天,陈某某在电话中拒绝。随后被告人段某某再次来到汪某某、陈某某夫妇家中,并和汪某某、陈某某聊了一会后,要求汪某某、陈某某二人将其送回家。被告人段某某趁汪某某返回家中之际,并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拖至其家中进行强奸。
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判处三年。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二审代理律师,在通过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件材料,并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通过提交辩护意见以期望达到相对理想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当日确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但因为其醉酒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加之汪某某远离现场,不能目睹强奸的过程,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办理强奸案件,最主要在于发生性关系时,受害人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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