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乘车拉载被告人苏某某及其他乘客由靖远县前往兰州火车站的过程中,撞到被害人杨某,后将被害人杨某抬上车送往医院,途中让其他乘客下车另行打车,由被告人苏某某在后座照看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张某将车开往医院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杨某抛至水渠内,驾车离开。后被害人杨某尸体在刘川工程二泵站拦污栅栏前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二、办案过程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苏某某,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掌握。
三、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苏某某,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后,着手从几下几点进行辩护:
1.被告人苏某某不构成,本案从发生交通事故到将被害人扔进水渠,均由被告人张某完成。
2.被告人苏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也没有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应当宣告被告人苏某某无罪。
四、办理结果
最终对被告人苏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虽是法律援助案件,但辩护人依然认真负责完成该案的辩护工作,本案辩护过程中,反复研究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着重从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辩护人认为苏某某既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也没有教唆或帮助将被害人抛进水渠的故意,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过庭审后,法庭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辩护律师时刻秉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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