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2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渝FBYx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园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名城后门200米处,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雷某某、夏某某、卢某某三人撞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渝中公安交警大队接报勘察现场时,李某某之妻何某某自称,肇事车辆由她驾驶。经查证落实,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该案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在充分考虑受害人家属的情绪的基础上,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积极沟通,并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
三、辩护思路
代理人在充分考虑代理人家属情绪的同时,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争取按照2014年陕西省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丧葬费用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以争取最大程度的弥补受害人以及家属的损失。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03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57160元,丧葬费22165元,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11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代理律师从受害人家属的情绪以及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分析,认为在该案中由于被告人的过错造成了重大的伤亡案件,因此,应当赔偿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以此平复受害人家属。与此同时,该案告诉我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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