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9日晚8:00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携带凶器前往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以租车为名,诱骗被害人陶某1驾驶桑塔纳轿车,前往皋兰县九合镇中心中学,到达该中学门口后,三被告人持刀将陶某,1捅倒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之后,由刘某某驾驶所劫车辆行驶至九合镇兰沟村,三被告人再次持刀捅刺陶某1致其死亡,并劫取陶某1的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300多元后,将尸体掩埋在沙井窑内,开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陶某1的母亲、妻子、女儿委托张晓军律师代为控告,并提起民事赔偿。
二、办案过程
本案接受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凶器,采用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截取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应依法严惩,并且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应予以赔偿。
三、辩护思路
本案接受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凶器,采用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截取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并且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应予以赔偿。
四、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亲属共同赔偿李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12年;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工作,主要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主要内容是协助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方进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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