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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付某积极代理控告,涉嫌强奸罪的韩某1最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1-05-30 11:15:00 浏览:64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韩某1等人驾驶威越野车在南阳镇瓦石坪村附近遇到被害人付某,韩某便下车搭讪并允诺送付某回家,后韩某与付某在车内商量前往牛头寺公园树林内喝酒,在韩某和付某喝酒之时,韩某1离开为其亲戚送肥料,韩某1返回后韩某要求将其送到牛头寺森林公园内的石岭寺门前,韩某1下车后韩某在车内强行与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内后排坐垫擦拭物与付某血样中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韩某左手指甲擦拭物检出韩某、付某的混合基因型。宕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付某的委托代理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接受被害人付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发现韩某对付某实施强奸行为是在韩某1的帮助下完成的,主要工作为代为控告韩某1为本案强奸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韩某1的刑事责任。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陪同委托人积极与被告人韩某和韩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韩某1应为本案强奸罪的共犯,请求立案侦查韩某1的强奸行为。

三、办案思路

韩某1对韩某的强奸行为明知;

韩某1故意将车开到牛头寺的停车场,明知韩某要实施强奸行为,故意下车到不远处站着,为韩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场所,让韩某在车上完成对付某的强奸;

韩某1对韩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应作为本案强奸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韩某因犯强奸罪,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韩某1另案处理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被害人的代理,除要求相应赔偿外,更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韩某1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让无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案经被害人代理律师控告,韩某1已被另案处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法律帮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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