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月左右从广州购得甲基苯丙胺交由被告人王某贩卖,同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毒品。后携带毒品前往兰州市某火锅楼下准备给韩某某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8.63克。又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交代,公安人员从王某与杨某某租住的兰州市某小区查获甲基苯丙胺1456.06克,从兰州市另一小区查获462.06可克以及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秤等物品。2014年3月9日,公安人员与广州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二、办案过程
在本案中,案涉毒品数量较大,经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就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自己对该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自己对该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缓期两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杨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被判处死刑,但争取道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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