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冉某某因生意中缺乏资金,遂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达某某等11人在兰州市某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蒋某某作为该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主任,没有严格审查上述被告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真实性,发放贷款57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及生意周转。截止2013年6月5日,涉及冉某某等关联不良贷款经整合后690万元,共产生利息155.35万元,本息合计845.35万元。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侦查,2013年5月31日至6月4日,冉某某向公安机关两次交款524万元,276万元,共800万元,故本案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将贷款追回发还给信用联社。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犯,判处5年6个月,并处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委托张晓军律师代为上诉。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蒋某某因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故其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起上诉。辩护人经过阅卷并会见被告人蒋某某之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蒋某某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与事实不符;判处上诉人5年6个月有期徒刑,系在法定刑以上量刑。故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三、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人蒋某某作为该信用联社的主任,在为被告人冉某某等人发放贷款时,由于未核实被告人冉某某等人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也未考察贷款用途,即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致使被告人冉某某骗取贷款572万元。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上诉人蒋某某的行为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经过阅卷之后发现,在案发之后,被告人冉某某已全部归还572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已从上诉人蒋某某等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因此该信用联社已挽回全部损失,被告人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未给信用联社造成任何损失,一审法院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由,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
四、办案结果
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最终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涉金融案件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量刑,主要以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为依据,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蒋某某发放贷款572万元,但在案发之后已全部追回,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对被告人蒋某某应判处较轻的刑罚。本案辩护律师经与一二审法官积极沟通,最终纠正了原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 年,并适用缓刑,蒋某某得以重获自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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