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从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处购买“中华”“黄鹤楼”“苏烟”“玉溪”“南京”“利群”等品牌的卷烟,在兰州市皋兰路夜市以摆摊销售或网络销售的方式,向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4,147元。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共谋后,共同出资购买上述卷烟后予以出售,被告人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603元,被告人廖某某出售的上述卷烟系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施某处购买。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张晓军律师接受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委托后,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被告人廖某某并详细阅看案卷材料;
2.与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多次电话及见面沟通;
3.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4.撰写申请书;
5、撰写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因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对自己所犯罪行及金额已经认可,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辩护人主要从坦白从宽的角度进行。
1.被告人廖某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只为赚取毛利补贴家用,主观恶意较小。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一年一个月。
五、办案心得
作为,在接到案件后并不能一味的为了迎合被告人而对所有的案件均做无罪辩护分析,而要综合全案,并且结合法律规定选择最佳辩护策略,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时,要选择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事处罚,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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