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成立礼县某煤炭购销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7日,根据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完善煤炭配送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成立礼县一级煤炭配送中心,负责全县煤炭的配送,张某某为负责人。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为对礼县城区及周边乡镇煤源进行垄断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礼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在礼县境内设立、运行大湾、瑶峪、崖城煤炭检查点,纠结陈某、齐某,王某,田某、张某飞等人员,非法购置类似警用衣物、反光条、反光警示牌,购置、租用车辆,采取追逐、拦截、恐吓,强拿硬要等方式多次寻衅滋事,对向礼县运煤、售煤的本地、外地司机及经营者、途经礼县的过境运煤车司机索要管理费及罚款,并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判处8年6个月;犯敲诈勒索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指派张晓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律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律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要从案件事实出发,注重细节,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一切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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