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系原某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主任,2013年5月21日,28日,兰州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与该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签订合同,承接两项房屋及附属物评估项目并实施工作,该公司负责人为了能与被告人张某某搞好关系,继续合作,于当年7月8月在被告人张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被告人张某某1万元的亚欧商厦购物卡及现金2万元。
2013年9月该公司承接轨道1号线西固段的评估工作大部分结束,统征办主动给该公司结算评估费200万元,为了能顺利结算剩余的90万元评估费,该公司负责人约被告人张某某在城关区“一品天下”餐厅吃饭时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万元,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司机借用屈某某十万元,并由屈某某将钱退还给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该笔1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判处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的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并详细阅读案卷材料.
三、辩护思路
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主动到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其收受张某某送其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主动上缴赃款13万元;
2.张某某主观上无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未收受和保管受贿款,在得知张某珍通过杨某给其行贿10万元后,即让杨某归还,因杨某未及时归还,又让其同学屈某某和杨某在案发前归还了该款,应视为及时归还;
3.张某某并未给该公司牟取利益。
四、办案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定罪部分予以维持,但撤销其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应主要审查被告人受贿款项、能否主动说明犯罪事实、是否主动上交赃款以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综合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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