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曾担任兰州市某处副处长,2009年1月4日,甘肃某担保公司虚构2008年该公司为215家中小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金额30520万元的事实,委托某信用社在该公司编造的《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至被告人郭某所任职的单位,被告人郭某对该公司所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拟制了《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报告》,交由该处处长审核签字,经过层层申报签字,最终该公司获得了国家的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270万元;
2009年8月20日,该公司仍采取同样的手段,虚构了2009年上半年为162家中小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金额41356万元的事实,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被告人郭某所任职的单位,过层层申报签字,最终该公司获得了国家的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20万元;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继续虚构了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为251家中小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金额44610万元的事实,最终该公司获得了国家的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320万元;
2011年4月27日,该公司继续虚构了2010年度该公司为284家中小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金额59520万元的事实,最终该公司获得了国家的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000万元。
案发后,追回该公司所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170万元。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未按规定采取任何措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710万元被骗,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至法院。
二、办案过程
本案经过一二审,发回重审
三、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郭某,对案件有了详细了解后,着手从几下几点进行辩护:
1.被告人郭某的渎职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标准,仅在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一种以案件属于重大案件还是特大案件进行区分;另一种以审判前大部分损失是否追回作为判断标准,而根据本案情节,无论采取哪种标准,均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
2.被告人郭某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无实质审查义务
相关部分所下发的文件均未明确要求被告人郭某所在部门具有实质审查的
义务,而且该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中所加盖的相对应银行公章系真实公章。另外,被告人郭某并非专业的财会人员,不具备企业财务账务审计检查能力,很难核实该公司数据的真实性;
3.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与该公司最终取得专项补助金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是需要层层申报,并非由被告人郭
某一个人的签字就可以审批,而且从发通知到上报申报材料的时间很短,要在一个星期内完成,从客观上没有时间去实质审查材料,而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
4、2011年所骗取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与被告人郭某无关,被告人郭某并不负责对该项材料进行审查,也未起草报告,被告人郭某对该1000万元专项资金被骗不承担法律责任;
5、在开庭前已追回大部分损失,并非起诉书所指控给国家造成损失1710万元。
四、办理结果
最终对被告人郭某判处三年,四年。
五、办案心得
通过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后,做无罪辩护没有空间时,应积极为被告人寻找量刑证据,争取对被告人判处罪轻的刑罚,本案辩护人正是本着这一辩护思路,从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着手,为报告人争取缓刑这一结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