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康某某之妻李某某向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而判决不予离婚,2018年,康某某的岳母宁某某和李某某以财产纠纷为由将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起诉至法院,截止至本案受害人宁某某报案,财产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在康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与宁某某一直共同居住在小西湖西子湖畔(即本案的案发地点),后因离婚纠纷以及财产纠纷案件,宁某某换掉该套房屋的锁,致使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钥匙无法打开,宁某某和李某某拒绝康某某进入房屋内取回私人物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康某某找到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取回私人物品。其后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以康某某涉嫌予以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以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予以拘留,后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批捕。2018年6月30日,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委托,指派张晓军律师担任康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与本案受害人宁某某的关系,以及本案发生的始末,认为本案存在较多的疑点,构成犯罪的证据并不完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后,公安机关将该案强制措施转为,最后以撤案处理。
三、辩护思路
在了解整个案情并决定作无罪辩护后,首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院积极沟通;其次,和公安机关沟通,认为本案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希望公安机关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四、办案结果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是律师介入的最佳阶段。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不予批捕并提交相关材料。本案基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特殊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开锁进入房屋的动机等各方面考虑,认为本案系一起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纠纷,并未侵害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也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并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希望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经过努力,最终案件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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