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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诈骗罪,刘顺仙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03 22:20:47 浏览:567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西北物资城公司212办公室内,遇到向其推销钢材的被害人林某某,张某知自己单位效益不佳,无资金来源继续经营,但见到林某系外地来兰人员,不知内情,便产生骗钱逃匿的歹念。张某对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其需要钢材但无现金,以后转账支付给林某某。林某某信以为真,当日就谈好让张某提走291500. 14元的钢材。次日,林某某去找张某要货款,张某表示“过几天还要货,到时候一起付款”。2012年3月2日,张某用同样方式从林某某处骗取140184.6元的钢材。作案后,张某将骗取的钢材均已销售他人。3月7日,在林某某催要下,为拖延时间,张某明知自己账户无资金,却向林某某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并承诺会尽快付款。3月下旬某日,林某某将张某堵在办公室内,张某因害怕报警,支付林某某110000元。此后,张某一直借口多方推脱,并于2012年6月30日将公司偷搬后逃匿。案发后,张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林某某321684元。2、2012年8月1日19时许,被害人W某某前往XX市XX区的工商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后,忘记退卡而匆忙离去。恰逢被告人张某在来此处取款,发现该卡仍留在ATM机中,遂产生歹意,分三次共取款15000元,欲第四次取款时被退卡,张某即携款逃走并将银行卡损坏后丢弃。2012年8月20日张某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被害人15000元。

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书理由:一审法院对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属于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畸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是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才委托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认真的研究,发现本案根本不是量刑轻重的问题,而是一审所判的诈骗罪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张某不构成该罪名。二审通过开庭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涉案钢材”的故意;2、张某至始至终是合法占有“涉案钢材”,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行为;3、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故,检察院抗诉认为的对张某诈骗罪的量刑畸轻也就没有了基础。综上意见,二审法院应当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依法改判张某诈骗罪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申请,撤销一审认定张某犯诈骗罪的判决,改判张某不构成诈骗罪。

五、办案心得

律师只要接受当事人委托,就要用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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