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1996年12月8日,榆中县政府与甘肃兰州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大青山合同书》1998年, 连霍高速公路r从合同约定的开发区城通过.1999年7月12日,时任省交通厅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Z某某与兰州市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朱某某签订总价为557400元的《征用某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并于同日支付5001660元。次日(7月13日),榆中县人民政府函告高建办已与甘肃兰州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终止合作,有关占地事宜与榆中县政府联系,Z某某签收了该函,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造成巨额损失。
2009年7月3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 判处三年,五年。Z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13年3月18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Z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Z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办案过程
本案历经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时间跨度8年之久,本律师代理了本案的全部过程,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Z某某履职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2、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与Z某某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意见,Z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时间跨度有8年之久,虽然有律师尽心尽力的辩护,但当事人坚持到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就是律师和当事人都不是孤军作战,是同心协力的结果,当然更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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