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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T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仁尚刑辩团队刘顺仙律师 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07 09:46:06 浏览:653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入选《庭立方优秀案例库》,编号2023年2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骗取贷款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案件已进入认罪认罚阶段;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当事人是否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银行贷款;骗取贷款的后果是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封面语:T某某骗取贷款167万元,仁尚刑辩团队刘顺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通过认真阅卷发现: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是T某某;司法机关未提供财产价值鉴定报告予以证实本案是否存在夸大抵押物价值的问题;本案的逾期还款不等于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T某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4年D某某找到T某某,让T某某按揭虚假购买朋友(G某)开发的房子,……2015年初T某某按照G某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G某安排公司员工制造了虚假的T某某为XXXX商贸公司股东证明、T某某购买房屋168万元首付款证明、银行交易流水。G某安排T某某夫妻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XX银行审核前述资料后发放贷款167万元。贷款后XXXX商贸公司还款本金13期44.7万元,利息8期9.8万元,之后一直未偿还贷款。据此认为T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T某某委托刘顺仙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刘顺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T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T某某沟通案情:刘顺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T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得知检察机关已经进入认罪认罚阶段的准备工作,T某某非常焦虑。鉴于此,刘顺仙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经过阅卷发现本案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均存在诸多问题,随告知T某某涉案情况,对其焦虑情绪起到了一定的疏导作用。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在了解案情后,刘顺仙律师迅速组织仁尚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顺仙律师及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在听取了刘顺仙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暂停了对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工作,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规定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第1档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就是说,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该类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20万以上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本案T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方面有骗取银行社贷款的故意;客观方面: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即T某某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银行贷款; 2、骗取贷款的后果是给银行造成了20万元以上损失。

一、T某某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T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基本事实是,T某某应G某要求虚假购买XXXX房地产公司的房产,G某安排其员工制造T某某虚假银行流水、股东任职证明,贷款后XXXX房地产公司还款本金13期73万余元,之后一直未偿还贷款。辩护人认为,该部分事实根本无法证明T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1,本案证据证实T某某向银行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是真实的,T某某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没有在银行办理过贷款手续的经历,自然不可能知道银行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所以G某是否向银行提供了虚假材料T某某也不可能知晓。也就是说本案中T某某没有参与制造虚假材料、没有参与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事后也不知晓有人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

2,T某某购买的房产是XX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真实合法房产,XXXX房地产公司开具了真实有效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房地产抵押手续,银行就是该真实房产的抵押权人。根据民事法律,如果出现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者无法偿还,银行首选的应当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除非当年的抵押物虚假或者抵押物不足。而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抵押物虚假或者不足。

3,从骗取贷款罪要求的结果来考虑,刑法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当然是指银行经过穷尽各种合法手段甚至包括申请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还债程序追索后,仍然无法实现的现实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不能是尚不确定是否发生的损失。所以,本案骗取贷款罪要求的犯罪结果并未出现。

二、逾期还款不等于已经造成经济损失。

1、将逾期还款认定为经济损失属于混淆概念,是错误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损失是履行还款义务之外 “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款本身不是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金,而不是应还款数额本身。因此,将逾期还款数额本身认定为是损失数额,是混淆了概念,扩大了对损失数额的认定范围,造成刑事责任普遍化的结果,而刑事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这与刑事责任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将逾期还款数额本身认定为经济损失是错误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罚(2006)23号文,未将逾期还款情形认定为损失。

根据该号文划入损失类的贷款为: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0号)的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再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呆账的前提必须是“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

很显然本案中贷款银行仅对T某某进行了催要,并未诉诸法律强制执行T某某的财产。且根据侦查机关对贷款银行人员的询问内容显示,贷款银行并未行使过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力主张。因此,本案的逾期借款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损失的划分标准。公安机关将本案的逾期借款认定为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贷款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追要欠款,不能认定为损失。公安机关将逾期还款主观认定为损失,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来分析,本案嫌疑人是否有罪应考察以下两点:

1、公安机关应提供财产价值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夸大抵押物价值骗取贷款;

2、未经民事诉讼及执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执行不能时,不可能划入银行损失类,不应认定为已经给银行造成损失。

而从辩护人前述分析来看,本案缺乏指控本案犯罪的这两项证据。

据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对T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经过两次退查后认为T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犯罪。2023年3月16日,某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X号),决定对T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制度确有其优越性,如速裁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控辩矛盾、促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无论是否已作认罪认罚都必须认真细致阅看案卷、熟悉案情,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罪轻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同时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一旦辩护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

刘顺仙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缺乏指控T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刘顺仙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T某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仁尚刑辩团队,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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