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青海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西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通知,由云南省发往青海省的韵达快递包裹内疑似藏匿毒品。经查询发现该包裹途径西宁并已运往海北州刚察县。西宁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即派侦查员赶赴刚察县,2019年6月12日下午17:50许,在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超限检测站,将嫌疑人乘坐的出租车拦停,从该出租车内将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抓获,当场查获白色块状或粉末状疑似毒品七包,合计1134.08克、玫瑰金OPPO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罪嫌疑人马某乙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作案手机一部、一百元面值疑似毒资人民币现金一万元。
二、办案过程
嫌疑人马某甲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律师接受嫌疑人马某乙亲属的委托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到马某乙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遂向公安机关提供马某乙无罪证据线索,在批捕过程中本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关于对嫌疑人马某乙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均未得到回应。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律师通过阅卷确实发现本案指控马某乙涉嫌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立即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嫌疑人马某乙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书面辩护材料。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指控被告人马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2、提供被告人马某乙无罪证据线索。
四、办案结果
马某甲、马某乙涉嫌运输毒品一案,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嫌疑人、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发现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辩护思路、及时、有效的与承办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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