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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甘肃仁尚律所刘顺仙律师为其辩护获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06-10 11:03:34 浏览:733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如下:

(一)、牛某某长期高利放贷。2015年7月31日,牛某某、X某某为向L某索取债务,无端辱骂工作人员,并扬言要锁门,在场的P某某上前劝阻时与X某某发生争执,牛某某等人遂将P某某、K某、J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J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2012年至2018年,牛某某向Y某某先后高利放贷118258265元,Y某某累计向牛某某偿还165131402元,在Y某某超额偿还28482296元的情况下,牛某某仍多次威胁、恐吓、辱骂Y某某逼迫其“还钱”,并于2018年4月26日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强行将Y某某经营的甘肃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等占位己有。经测绘评估,甘肃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物价值4656944元。

本案一审由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二、办案过程

刘顺仙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牛某某的辩护人,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亲属继续委托刘顺仙律师作为牛某某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刘顺仙律师多次与二审办案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刘顺仙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关于寻衅滋事罪。

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敲诈勒索罪。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一审判决认定Y某某给上诉人超额偿还34267359.4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1、撤销A 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发回A 区人民法院重审

五、办案心得

刘顺仙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二审承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有理有据的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观点,为本案诉讼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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