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介入较晚,阶段已经做认罪认罚。
被告人2021年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21.4.14家属来所谈案,16日确定委托,当日阅卷。20日会见被告人,得知在家属委托前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五年。阅卷后约见家属提交《会见及阅卷报告》、《主审法院及法官相关犯罪判决大数据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经严格依照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核对涉嫌犯罪数额,计算出仅涉案两万余元,远低于指控的五万余元,达不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律师准备做罪轻辩护,庭前,被告人同意检举其掌握的同类犯罪线索,律师制作了相关检举材料,积极争取立功减刑。5.27开庭时,被告人意见改变,当庭表示拒绝律师做罪轻辩护,拒绝提交立功线索。
2021.6.24宣判,收到(2021)甘0105刑初70号一审判决书,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6.28律师会见被告人征求意见,将准备好的上诉状提交被告人,询问拒绝罪轻辩护的原因,转达家属上诉的意见,但被告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本案代理后5次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不同意,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判决的结果被告人认可但家属意见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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