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打车到达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与九三街交叉路口处,王某某下车时与被害人贺某发生纠纷,王某某、刘某与贺某发生厮打,之后坐后车到达的赵某某参与到与贺某的厮打中,三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眶、脸颊处多发骨折。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贺某面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赵某某每人家属均赔偿被害人贺某人民币15万元,共赔偿人民币4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江卓妍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四、办案结果
判处九个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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