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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江卓妍律师为其辩护。缓刑

发布时间:2021-07-15 16:08:41 浏览:56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大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担任副总经理的大连某某超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超捷公司")是从事出口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自2010年开始,为降低通关成本招揽客户。某公司、某某超捷公司在外省持有一次性木制品来料加工手册资质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手册单位")和大连地区木制品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之间居间介绍,倒卖一次性木制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出口指标。被告人金某某实际经营的某星公司、被告人夏某某委托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永某某公司、被告人盖某某实际经营的某某厂大连分厂及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个人使用出口一次性木制品。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江卓妍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到案后态度好,系偶犯,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

四、办案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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