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份,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前,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商量利用世界杯期间组织进行网络赌球从中牟利。被告人龙某某在赌博网站“乐投”网注册会员账户,获取赔率及赌球信息后以自己坐庄的方式,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利用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赌球赔率和赌球信息,接受赌球人员的投注。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的赌资后,将收取的赌资全部转交给被告人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在参赌球赛结束后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等统计的输赢结果赢取或赔付相应赌资。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曾某某、袁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交易、微信交易等收款方式接收赌资累计2620250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接收赌资725018元,被告人曾某某接收赌资343565元,被告人袁某某接收赌资人民币108748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姚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犯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在XX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富、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晨、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喻维斌、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家睿、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聂扬、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首先,其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其次,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赌球赔率等赌球信息,不符合网上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最后,曾某某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二、被告人曾某某系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某某用于作案的iphoneA1661手机一部。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命运,即使是轻刑案件,也与被告人的自由紧密相关,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无论案件的轻重,都应该竭尽全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辩护工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