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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Q某某被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高达1.04亿元,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1-08-10 17:28:09 浏览:1032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区直企业)为广西某某办(区直单位)的下属企业,Q某某为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广西南宁市某某检察院指控,Q某某在担任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和使用虚假票据平账等方法,共贪污和挪用公款约1.04亿元,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是历经波折的:犯罪嫌疑人Q某某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 2018年1月5日本案提起公诉,2018年4月5日申请延期审理,2018年8月5日获批延长审限3个月,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8年11月5日再次延期审理,2018年4月5日申请延期审理,2018年12月28日中止审理,2020年12月23日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追加起诉,对Q某某以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变更起诉,2021年2月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021年3月26日南宁市某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Q某某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从侦查阶段开始,望之辩刑事律师团队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派龚振中,韦端宁律师担任Q某某的辩护人,开展了艰难漫长而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

本案当中,公诉机关指控Q某某共贪污挪用公款约1.04亿元,可谓是数额特别巨大,又没有其他的从轻和减轻情节,如果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极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面对如此的局面,被告人与辩护人一心一意,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被告人与辩护人坚定不移的进行无罪辩护,为此,辩护人前后会见了被告人36次,5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交了6份证据调取申请书,提交了2份辩护词,还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从财务的角度论述本案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且,这个案件从辩护人原在的律师事务所一直办到新所望之辩成立之后,辩护人龚振中律师坚信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正是坚定不移的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二个重罪不成立,只成立行贿轻罪一个。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对Q某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Q某某所经手的款项不属于公款

某咨询中心名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为公私合营的盈利性企业,并且某某办将它承包给实际承包人——Q某某,Q某某在将承包金缴纳后,某中心的钱款就属于他个人投资所得,其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并且,中心原属于无经费、无人员和无经营的三无单位,国家没有投资,所有的收入是在Q某某的经营下产生的,且双方对承包费用也没有明确和结算,故Q某某经手的款项不能完全认定为公款。

(二)本案的合理怀疑没有得到排除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所指控贪污和挪用的款项,其实是Q某某给某中心开展业务的垫资款这一合理怀疑。因为公私账户不分和公款私款混同,且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故中心的款项不能视为公款。

(三)Q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虽然其被某办任命为某咨询中心的主任,但是这仅仅是便于其开展工作,是某办为了履行其《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的义务。某咨询中心本身就属于某办与Q某某两者之间签订《协议书》的标的,Q某某是某咨询中心的承包者。Q某某人事关系不属于某办,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书证证实其人事关系在某市中心,社会保险都是其以个人名义向某市社保部门缴纳,并没有通过某办或某咨询中心缴纳。

(四)涉案的会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专家证人的出庭意见,本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报告不能视为司法会计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案依据。

综上,Q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对于补充起诉的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某某办主任Z某利用职务之便,为Q某某谋取到了福利分房和对其进行关照,进而收取了Q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40多万元;而Q某某和辩护人辩解该款项是给Q某某支付给该主任的福利分房的指标转让款项,不是行贿款项。

四、办案结果

广西南宁市某某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Q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Q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行贿罪部分基于某某主任已因受贿而被南宁市中院判刑且生效,其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故以行贿罪判处Q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罚金20万元。南宁市中院在被告人上诉后维持一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一、要让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有信心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然后提供辩护的思路和方案,并通过思维导图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无罪有信心。

二、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本案当中,尽管公诉人坚持起诉被告人,辩护人持无罪辩护的观点,双方立场不同,但4年多以来,被告人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有效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重罪无罪轻罪轻判的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很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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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指控数罪(贪污、挪用公款)到判决一罪(行贿);由当初的涉案数额约1.04亿元,到以行贿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由四年前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时的律所,到现在的新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什么都在变化,唯一不变的龚振中、韦瑞宁律师一心一意、义无反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初心!律师同行都知道,当事人心里更明白,如果指控的数罪能够成立、如果逾亿涉案数额能够认定,本案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值得肯定的是,两位律师的辩护方案,他们从当事人经手的款项不是公款、本案的合理怀疑没有得到排除、当事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会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方面入手,条分缕析,引经据典、坚持不懈,终于获得了由数罪、重罪到轻罪、轻判的结果!

    2021-08-19 1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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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某被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高达1.04亿元,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韦端宁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区直企业)为广西某某办(区直单位)的下属企业,Q某某为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广西南宁市某某检察院指控,Q某某在担任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和使用虚假票据平账等方法,共贪污和挪用公款约1.04亿元,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是历经波折的:犯罪嫌疑人Q某某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 2018年1月5日本案提起公诉,2018年4月5日申请延期审理,2018年8月5日获批延长审限3个月,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8年11月5日再次延期审理,2018年4月5日申请延期审理,2018年12月28日中止审理,2020年12月23日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和追加起诉,对Q某某以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变更起诉,2021年2月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021年3月26日南宁市某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Q某某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从侦查阶段开始,望之辩刑事律师团队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派龚振中,韦端宁律师担任Q某某的辩护人,开展了艰难漫长而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

本案当中,公诉机关指控Q某某共贪污挪用公款约1.04亿元,可谓是数额特别巨大,又没有其他的从轻和减轻情节,如果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极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面对如此的局面,被告人与辩护人一心一意,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被告人与辩护人坚定不移的进行无罪辩护,为此,辩护人前后会见了被告人36次,5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交了6份证据调取申请书,提交了2份辩护词,还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从财务的角度论述本案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且,这个案件从辩护人原在的律师事务所一直办到新所望之辩成立之后,辩护人龚振中律师坚信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正是坚定不移的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二个重罪不成立,只成立行贿轻罪一个。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对Q某某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Q某某所经手的款项不属于公款

某咨询中心名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为公私合营的盈利性企业,并且某某办将它承包给实际承包人——Q某某,Q某某在将承包金缴纳后,某中心的钱款就属于他个人投资所得,其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并且,中心原属于无经费、无人员和无经营的三无单位,国家没有投资,所有的收入是在Q某某的经营下产生的,且双方对承包费用也没有明确和结算,故Q某某经手的款项不能完全认定为公款。

(二)本案的合理怀疑没有得到排除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所指控贪污和挪用的款项,其实是Q某某给某中心开展业务的垫资款这一合理怀疑。因为公私账户不分和公款私款混同,且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故中心的款项不能视为公款。

(三)Q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虽然其被某办任命为某咨询中心的主任,但是这仅仅是便于其开展工作,是某办为了履行其《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的义务。某咨询中心本身就属于某办与Q某某两者之间签订《协议书》的标的,Q某某是某咨询中心的承包者。Q某某人事关系不属于某办,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书证证实其人事关系在某市中心,社会保险都是其以个人名义向某市社保部门缴纳,并没有通过某办或某咨询中心缴纳。

(四)涉案的会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专家证人的出庭意见,本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报告不能视为司法会计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案依据。

综上,Q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对于补充起诉的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某某办主任Z某利用职务之便,为Q某某谋取到了福利分房和对其进行关照,进而收取了Q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40多万元;而Q某某和辩护人辩解该款项是给Q某某支付给该主任的福利分房的指标转让款项,不是行贿款项。

四、办案结果

广西南宁市某某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Q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Q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行贿罪部分基于某某主任已因受贿而被南宁市中院判刑且生效,其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故以行贿罪判处Q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罚金20万元。南宁市中院在被告人上诉后维持一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一、要让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有信心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然后提供辩护的思路和方案,并通过思维导图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无罪有信心。

二、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本案当中,尽管公诉人坚持起诉被告人,辩护人持无罪辩护的观点,双方立场不同,但4年多以来,被告人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有效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重罪无罪轻罪轻判的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很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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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指控数罪(贪污、挪用公款)到判决一罪(行贿);由当初的涉案数额约1.04亿元,到以行贿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由四年前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时的律所,到现在的新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什么都在变化,唯一不变的龚振中、韦瑞宁律师一心一意、义无反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初心!律师同行都知道,当事人心里更明白,如果指控的数罪能够成立、如果逾亿涉案数额能够认定,本案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值得肯定的是,两位律师的辩护方案,他们从当事人经手的款项不是公款、本案的合理怀疑没有得到排除、当事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会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方面入手,条分缕析,引经据典、坚持不懈,终于获得了由数罪、重罪到轻罪、轻判的结果!

    2021-08-19 1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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