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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民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0:50 浏览:5810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桂01刑初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集资诈骗

裁判日期 2021-04-06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L某民(曾用名H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柳州市某某区,住南宁市某某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留置,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龚振中,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南市刑追诉〔2020〕xx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L某民犯集资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L某民及辩护人龚振中、尹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2017年7月,杭州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并开始运营“某某宝”理财平台及“某某呗”借贷平台,公司通过“某某宝”平台发布理财信息,吸收社会公众的投资款,然后利用“某某呗”小额贷款平台出借资金,赚取两者间的利息差价。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16年7月,被告人L某民与H某1共同出资成立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禾公司),H某1(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总经理。

2016年8月,被告人L某民为感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委外资处原处长W某3(另案处理)在某某禾公司争取广西崇左市某某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授意何某1用公司备用金为W某3的儿子吴某荣缴纳出国留学费用人民币15万元,并送给W某荣1万美元。

三、行贿罪

2015年11月,被告人L某民为感谢Q某1(另案处理)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委地区处副处长以及挂任广西某某县副县长期间,为其在某某县项目工程款结算、争取承揽广西某某县、某某县、某某县全州县等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事项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送给钱某1人民币12万元、1万欧元。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L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96384086.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L某民作为广西某某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L某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L某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L某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行贿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造成的损失重大,案发前后L某民未能积极还款,尽管辩护人提交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书,但不足以对其集资行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L某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某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单位单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L某民继续退赔。

三、扣押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审 判 长 陈景光

审 判 员 丘 毅

审 判 员 蒋治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巍译

书 记 员 韦岚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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