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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民涉嫌盗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8:28 浏览:5988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桂1302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盗窃

裁判日期 2020-11-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P某民,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某某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某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龚振中,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兴检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P某民、T某忠、W某波、L某飞犯盗窃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P某民、T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W某波、L某飞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P某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人龚振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P某民无明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本案所造成的属于民事上的违约后果;2.被告人P某民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P某民是初犯,日常表现良好,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罚金,所在社区亦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P某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宣告缓刑

四、判决结果

辩护人龚振中、蒋明、谭专提出的对被告人P某民、T某忠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P某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交)。

审 判 长  罗 杰

审 判 员  陈荣荣

人民陪审员  黄启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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