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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7 16:16:13 浏览:766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朱**,男,居民身份证编号:362102****06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2021年1月2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郑*在其住处与他人通过QQ视频裸聊后被他人录制视频并获取手机通讯录,后对方以将裸聊视频发送给其通讯录联系人等理由相要挟让郑*花钱删除裸聊视频,郑*迫于无奈分10次用手机转账的方法给对方提供的账号上转款共计195798元。后对方又多次索要欠款,郑即报警。侦查发现被敲诈勒索钱款中一笔3800元流入犯罪嫌疑人朱**工商银行卡内,被朱**通过现金取款的方式取走;郑*被敲诈勒索钱款中一笔29999元和一笔12000流入朱**邮政储蓄卡内,经核实此卡系朱**本人持有。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一年两个月。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朱勇全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勇全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朱勇全在郑乾被敲诈勒索案中转走的赃款为4万多元,数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也没有谋取赃款的主观恶性。

4、被告人朱勇全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可以酌定从宽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该在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上述的重要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精准量刑、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1)甘0104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核对涉案每笔款项流向,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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