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L公司为蒙骗投资者,对外谎称公司法人代表是华为工程师,以正在研发高端智能手机为名,向投资者承诺高额保本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宣传,现场授课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一开始按期支付利息,之后支付较少利息,最后不支付利息,关闭公司逃匿。S某被认定为该公司销售团队主管之一而被抓。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一开始认为对L公司的业务模式不知情,希望无罪,但是在案证据证明其他在案人的相关口供都供述H某在公司是带有销售团队,其名下有多层级会员,并且有销售业绩提成超过30多万元。但是,其是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三、辩护思路
因本案人数众多,涉及集资诈骗金额巨大,一味坚持无罪,可能反而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盲目坚持无罪还可能会失去认定自首的机会。
权衡利弊之后,H某终于认识到积极认罪的重要性。李伟律师立即撰写《申请认定和自首的法律意见书》,指出H某虽有部分参与公司事务,但明显只是起到辅助帮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同时,H某属于自动投案,其在侦查阶段自称无罪的辩解是对其行为性质在法律层面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认定。
经与检察官耐心沟通,以上意见得到检察官认可。此时,李伟律师再次提交《出具认罪认罚申请书》,同时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建议,作出量刑评议表,指出根据本案金额,受害者人数等综合因素,H某应当在一年六个月左右量刑。最后,H某从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四位的(全案十七名被告),降到最后起诉书倒数第四位的从犯,得到了一年八个月的最轻量刑建议。
尽管检察院出具了精确量刑建议,但是理论上法院还是有权予以变更,且没有出具的量刑建议。而此时案件经一退二退,从羁押到移送法院,时间已经过去八个月了,至第一次正式开庭时已经到了一年两个月。开庭时其他主犯辩护人提出排非等申请,庭审时间又再次延长,李伟律师提出应对H某适用缓刑。此时案件因案情复杂人数众多,仍然需要补充证据,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过第二第三次开庭,至判决出具时S某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已经执行完毕,判决缓刑已失去实际意义。最后,本案以判决时刑期执行完毕,告一段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S某犯,判处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能够无罪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有机会争取,律师何乐而不为。但是案件如果进入了审判阶段,继续做无罪辩护,或继续坚持无罪辩护策略一定要慎重考量。尤其是当事人存在可以争取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形,应当再三权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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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多久判多久”的案例。尽管与期望的宣告无罪和缓刑目标相去甚远,但丝毫不影响它进入《成功案例》的行列。正如李伟律师所言,因本案人数众多,涉及集资诈骗金额巨大,如一味坚持无罪,可能反而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失去完全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的机会。这里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生态,刑辩律师对一起刑事案件在既可以作无罪辩护、也可以作认罪认罚辩护的情况,最终到底作出何种选择,的确是对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评判能力的考验。显然,李伟律师在权衡利弊之后,终于作出了理性的决策并促使被告人H某认识到此时此刻积极认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与检察官沟通并适时提交《申请认定和自首的法律意见书》《出具认罪认罚申请书》,最终致 H某从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四(全案十七名被告)降到倒数第四位的从犯,得到了一年八个月的最轻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