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23时,被告人L某受他人指示,从某区某大街某大厦附近的快递柜内取出由境外寄来的进口包裹,准备送往交货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的包裹内有6包净重2046.1克的大麻叶(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抓获后,被告人L某在民警的控制下将上述邮件送到此前交货地,后又根据他人致使送至某区某保健院对面的停车场处,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指控L某犯,于2021年6月8日补充起诉,且提出了三年半至四年半的量刑建议。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L某一直供述称对包裹内的物品不知情,即没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在第二次庭审中补充了多人的供述,推定L某系明知包裹内物品是毒品,进而将本案定性为多次运输,量刑建议超过三年半。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多次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李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认定为多次运输毒品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补充起诉收集的多人供述没有客观印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二、公诉人撤回对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不合法;三、即便最终认定被告人属于不再认罪认罚,也不能据此否认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四、不能因为律师对本案法律规则的运用及程序方面做无罪辩护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认定;五、被告人不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六、本案对L某取得包裹后对包裹内的可疑物未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六、即使被告人成立运输毒品罪,也应该定为未遂;且被告人运输的是半成品,不可直接吸食,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极小,应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L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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