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8日晚,李某某与他人酒后至盐城市某娱乐会所,在该会所会员11包厢内,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该会所员工)喝酒娱乐。次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起身前去包厢卫生间,李某某跟随陈某某至卫生间,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陈某某体表挫伤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是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当事人李某某已被批捕),通过认真阅卷,辩护人发现案件疑点颇多,与承办人进行了当面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承办人看过辩护意见后约见辩护人,指出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所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案件是批捕案件(捕诉不是同一人),必须得诉,只有通过认罪认罚争取轻判。辩护人及当事人李某某皆未同意。庭审中,辩护人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认定有罪,但刑期仅为三年。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某某应当认定无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不一致;陈某某陈述多处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李某某人身检查笔录、证言、视频资料相矛盾也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其陈述的“强行”发生性关系真实性、可信度低,不应采信。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集中在20日、21日,在此之前和之后的供述都称自己记不清了,这符合李某某大量饮酒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存在诱供情形。证明强奸发生的客观证据不足。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陈某某的外阴与阴道未能检出李某某的DNA;李某某棉毛裤上痕迹物的提取过程没有笔录,没有李的参与,没有录音录像,没有见证人,检材来源真实性存疑;其他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没有看出陈某某被性侵,没有发现异常;陈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二、本案不能排除双方是因嫖资未能谈拢因而诬告被告人强奸的合理怀疑。双方在结账时发生争议,双方说法不一。陈某某事后表现不像被强奸。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在结账后才离开包厢,陈多次时出包厢,且有两次和李某某谈话,不像被强奸,更像索要嫖资,李某某为了息事宁人,又通过金某某向陈某某转了500元。被害人陈某某从卫生间出来后,向经理汪某做了一个“六”的手势,说是夜场工作的惯用手势,表示自己与客人已发生过关系。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陈性关系完全发生。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未认罪,法院判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判决是在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仅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大量引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并进行论证分析,实属罕见。被告人最终获轻判,相信法官的内心确信是发生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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