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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认定从犯情节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9-16 17:14:55 浏览:66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份,张某坤注册成立盐城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其女友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坤为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远配合张某坤经营公司业务。公司一开始主要经营内容为提供小额贷款中介服务。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张某坤纠集张某、陈某远、印某庆(仅提供借款资金)、罗某等人,引诱孙某某、杨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至公司用房产抵押借款以便实施诈骗,逐步形成以张某坤为首要分子的来势力犯罪集团。

张某坤等人参与诈骗八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761619元,印某庆被指控参与诈骗三起,诈骗金额2459361元,非法获利59500元。

二、办案过程

起诉书认定印某庆为该恶势力团伙的主要成员,参与诈骗金额达2459361,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印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在阅卷的基础上,辩护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庭审中直指起诉的逻辑存在错误,不符合常情常理。后判决时,法院认定印某庆的作用较小,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指出:1、印某庆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与张某坤没有事前通谋,不明知张某坤等人诈骗他人房主,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对公证卖房及分配财物包括占有房屋,印某庆均没有参与,印某庆从事借贷业务,了解经营模式是民事行为,收取的所谓好处费都是利息,张某坤希望越快卖房越好,以减少投入,而印某庆希望借贷的时间越长越好,以收取更多的利息,双方的利益是反向的,印某庆不构成诈骗罪。2、印某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侦查人员自问自答自记、杜撰内容、自行概括总结、有利辩解不记,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应以同步录音录像呈现的内容为准。印某庆在被讯问时,侦查人员有诱供行为,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四、办案结果

量刑建议十一年,最终判决认定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是作无罪辩护的,但法院最终只作了轻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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