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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南芳,何泽君律师为其辩护。认定为从犯,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7 11:35:26 浏览:562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08年,孙某利用担任广州某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并负责组织职工旅游的工作便利,私下安排赵某联系相关旅行社。赵某联系上了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某某。在孙某的指使下,由赵某出面代表集团工会与白某某洽谈具体旅行行程及参团人员价格等事宜。经孙某批准同意,赵某与白某某商定参团人员费用为每人1100余元,后孙某指使赵某向白某某提出要在此报价的基础上虚增团费每人400余元并要求白某某将虚增的团费以现金方式套出后返还给赵某,孙某还告知赵某可以给予白某某好处费及套取现金产生的税费,赵某与白某某沟通后,白某某表示同意,孙某确定由北京某旅行社来承接某集团职工去北京度假、旅游的接待业务。在2008年至2013年初,某集团公司工会共组织12000余名职工赴京旅游,共支付给北京某旅行社旅游费用20863099元人民币,其中虚增旅行团费共计570.7064万元人民币,由白某某分若干次将虚增的团费以现金形式套出,白某某在扣除自己应得的好处费和税费后,共分六次将套出剩余的现金和购物卡交给赵某,赵某拿回来交给孙某后两人私分。2015年9月,赵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抓捕归案。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案中犯罪事实的很多环节,包括找旅行社,与旅行社负责人进行商量、提出虚开条件、到最后的拿钱,都是由赵某出面操办,这非常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大,是实行的主犯。所以,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任务就是要拨开这层云雾,让办案人员清晰地看清楚这层云雾背后的真实情况——赵某只是听从孙某的指示办事,系从犯。为此,我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我方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赵某了解情况,得知赵某可能存在从犯情节后,与赵某进行分析,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检察院侦查部门发表初步律师意见,表示赵某在本案共同贪污犯罪当中处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在随后的移送审查起诉时予以客观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我方阅卷后,虽然检察院侦查部门没有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赵某具有从犯情节,但我方还是注意到在本案证据材料中,能体现赵某具有从犯情节的。据此,我们就本案赵某是否具有从犯等情节多次与本案经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还与经办检察官面谈,当面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赵某具有从犯情节,也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的《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律师意见予以了充分重视,并在《起诉书》中予以了客观认定赵某具有从犯情节。

审判庭审中,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等辩护观点,庭后也提交了全面的《辩护词》,并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本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辩护思路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方面,辩护人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理由是:

1.从职务关系来看:联系北京旅行社安排某集团的职工旅游行程,与赵某的职务没有关系

2008年,赵某被任命为广州某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且在家待命,也就是说案发期间赵某并非某集团工会的工作人员,联系某集团职工旅游事宜并非赵某的职责。

相反,当时孙某时任某集团公司的党委委员、常委、工会主席,负责组织某集团公司职工去北京度假、旅游正是孙某的职责所在。

2.赵某虽实施了转达、取款等犯罪行为,但主观上有不得已之处,并非为了追求非法所得。

赵某当时根据孙某的指示通过表弟邹某打听北京地接旅行社的事宜,并通过邹某联系到了北京某旅行社的副总经理白某某。在向孙某汇报后,赵某也根据孙某的指示让白某某进行传真路线行程图、报价及与白某某讲价等事宜。事至如此,赵某以为她的帮忙已经完成。没想到孙某又提出了虚增旅游费的要求和现金提现的要求,让赵某转告白某某该要求,赵某才知道孙某的真实目的,赵某此时左右为难:

其一、北京某旅行社方面都是赵某出面联系,如果这时候赵某拒绝执行,肯定会得罪孙某;

其二、孙某作为广州某集团党委委员、常委、工会主席,是赵某的领导,曾经多次提拨过赵某,对赵某有恩,如果此时拒绝,从情面上抹不开;

其三、赵某的儿子也在某集团系统里的工会工作,如果此时拒绝,担心孙某会给儿子的工作人为制造障碍。

赵某内心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不想得罪曾经的恩人,不想儿子今后工作受到不公平待遇,选择了妥协,违心去帮助孙某实施虚增旅游费事宜。

3.从工作任务的安排来看:都是孙某决定,赵某只是被动执行,表现为:

其一、根据孙某的指示,赵某通过表弟邹某了解北京地接旅行社的情况,得到了北京某旅行社白某某的联系方式,然后在孙某在场的情况下与白某某进行联系;

其二、根据孙某的指示,赵某与白某某进行旅游费用的讲价;

其三、根据孙某的决定和指示,赵某向白某某提出虚增旅游费的要求和金额及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她们。

其四、根据孙某的指示,赵某前往北京与白某某见面,当面确定虚增费用的事情;

其五、根据孙某的指示,赵某联系白某某让其用一部分虚增的费用购买指定商场的购物卡;

其六、根据孙某的指示,赵某6次从白某某手中取回虚增旅游费及购物卡。

上述事项虽然都是赵某出面实施,但均是孙某决定和指示,赵某只是被动执行。

4.从赵某分钱的情况看:赵某不情愿分钱,又不得不服从收受,被动分钱整个过程,表现为:

其一:不拆包装

根据白某某、赵某、孙某的供述我们可以知道,赵某每次拿到白某某的现金包时,没有拆开清点,她是原封不动地拿回孙某办公室交给孙某。

赵某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称她就是按照孙某的意思去拿钱,如果拆开包装进行清点,她担心孙某多心,怀疑她的忠心,为避嫌疑每次她原封不动交给孙某。

其二:不看清单

白某某、孙某、赵某的供述证实,白某某每次返还虚增款时里面都会夹一张清单明细,孙某收钱时按该清单进行核对,核对完了之后就会撕碎交赵某拿到厕所里冲掉。这个过程中,孙某从未让赵某核对,赵某也从未要求一起核对,赵某本身并不关心拿回款项的具体金额,还在孙某清点时以上厕所、拉窗帘等方式回避,不想看到领导清点,避免双方尴尬。

其三:被动接受

赵某对于孙某分给她的钱,一开始是拒绝、推辞的,在孙某的执意要求下,赵某只好接受,且每次都是孙某自己决定分给赵某的金额,不存在和赵某商量。赵某心里清楚,如果执意拒绝孙某的分钱要求,孙某又会怀疑赵某的忠心不够,不是和孙某一条心,又会得罪孙某,不敢拒绝的她只好接受。

其四:分文未动

赵某不得不接受孙某分得的款项后,知道这钱是违法犯罪的钱,不想使用,也不敢使用,直接存入银行,直到案发也没有使用。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赵某对于虚增旅游费本没有占有之心,只是出于不敢、不想得罪孙某,而被动收取了孙某分给的款项,主观恶性较小。

如果单从白某某供述看,和他联系业务、提出虚增旅游费、最后取钱等环节都是赵某出面,表面上似乎整件事情都是赵某一个人在经手,会让人有一种错觉:赵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不小。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根据上述事实,赵某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听从孙某的指令被动行事,赵某在整件事情当中没有参与谋划,也没有决策权,充当的是传话筒、跑腿这样的角色,系从属地位,起到次要作用;而且从赵某走到今天这一步的原因来看,除了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外,更深一层原因是对原领导也就是本案第一被告人孙某的服从过于盲目,想到的是有恩报恩,没有对被告人孙某不合法指示予以拒绝的勇气,软弱和不想后果的感恩导致她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结果。从原因来看,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赵某认定为从犯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精神,请综合考虑,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担任广州某集团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负责组织集团职工赴京旅游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赵某、白某某釆取虚增旅游团费并套现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价值570.7064万元;被吿人孙某、赵某、白某某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數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吿人赵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赵某、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主要罪行,赵某、白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孙某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均应从轻处罚。2017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人想通过这个案例,让广大刑事律师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跳出常规思维,即对于多个环节均亲自参与的共犯,也有主从犯的辩护空间,辩护人要敢于在从犯方面力争为当事人辩护,并综合分析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有没有能力起到决策、决定、主导作用;是主动积极实施,还是被动实施;是追求非法占有财产,还是出于不得不收、不敢不收等因素被动收取;收取非法财产后是消费挥霍还是不打算消费等等。分析之后,客观判断是否有从犯辩护的空间,如果有,就大胆制定从犯的辩护策略,并尽早与经办人沟通,不要等到开庭时再搞突然袭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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