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为S公司股东,2018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在明知S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B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接口,利用S公司名下6个支付宝账号及S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3个支付宝账户为B公司收取客户资金,从中抽取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作为好处费,之后安排被告人张某将资金转到B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统计,张某公司共计为赌博公司提供6330万元资金结算,获利约12.6万元。
二、指控与量刑
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建议量刑7-8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了解到其公司并非专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也不从事外汇兑换,而是单纯的帮助境外博彩公司收受客户赌资后转出,收取千分之二或三的手续费。经与被告人张某商讨后,决定做罪轻辩护。同时,要求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四、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就张某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地位作用作出如下辩护:
1、涉案的XXX财务公司实质是境外博彩公司,有被害人的举报和被告人供述为证。
2、张某公司帮助境外赌博公司收受赌资并转汇,属于为赌场经营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的共犯。
3、张某在
4、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较好的悔罪态度,请从轻处罚。
五、处理结果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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