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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吕明霞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1-10-15 17:18:31 浏览:778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中旬,何某通过微信群和被害人吴某洽谈血氧检测仪的交易事宜。双方约定,吴某向何某采购4万个血氧检测仪。19日,吴某按照约定支付何某定金15万元。收到定金后,何某找朱某咨询血氧仪价格,因为价格过高而没有下单。当晚,何某将15万定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13万元,随后将吴某拉黑、失联。因为害怕,次日又将吴某微信加回,以正在进货、货款被骗、工厂老板跑路等理由来敷衍欺骗吴某,既不供货也不退款。26日,何某被抓获后督促亲属联系吴某,退还定金15万元,取得吴某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何某,了解何某收取定金后,曾组织货源,做过履约准备。后因为采购失败,为履约一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才因此拉黑失联,很快就重新加微信取得联系,商谈后续事宜的处理。该情况说明何某一开始并无骗取定金的预谋,拉黑失联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并非一定是出于卷款逃匿的目的。因此,如果退赔谅解,本案存在不捕不诉空间。基于此,辩护人说服嫌疑人何某认罪认罚,争取一个良好的悔罪表现。同时,组织家属与吴某和解,退赔定金,取得吴某谅解。而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陈述我方意见,最后公诉机关在第37天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提交了不应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多次面见公诉人,陈述本案存在的情节显著轻微,何某侦查悔罪,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婚生子刚刚满月等情形,请求对何某不予起诉。最后,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三、辩护观点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书中着重表述如下观点:

1、何某收取定金后曾积极寻找货源履行合约,证明其一开始并无骗取吴某钱财的目的。

2、采购合同货物失败后,何某将定金用于赌博,只是对自己资金的一种处置,不代表其因此就失去履约能力,不能由此反推属于收取定金后挥霍导致不能履约,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何某拉黑被害人微信短暂失联,系双方争吵以后一时冲动的结果,并不一定出于逃废债务、卷款逃匿等非法目的。之后敷衍,欺骗被害人,也是为拖延交货时间和退款时间,不能就此推定其系诈骗他人财物。

4、即使认定何某上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吴某定金的目的,也是事后采购失败,难以履约而临时起意,且很快终止其欺诈行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5、何某在案发后能真诚悔罪,积极督促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确实无需判处刑罚。

四、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第37天决定对何某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1、合理确定辩护目标是刑事辩护的首要工作。辩护方案的确定不能单凭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轻易的将无罪辩护当做唯一目标。即使案件存在若干有利于无罪辩护的证据材料,也要考虑证据上的问题,侦查机关能否补强,其他司法部门对待某些证据上的瑕疵实际的认知与处理规则。

2、无罪理由不是足够充分的情形下,应考虑以进为退,做无罪兼罪轻辩护,同时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早日取保候审。同时积极采取各种补救和纠正措施,争取相对不诉和缓刑机会。

3、本案嫌疑人何某在侦查机关所做口供,对无罪辩护有一定帮助,但并不充分,其客观行为与其口供所表示出来的内心意思并不完全相容。此种情形下,坚持做无罪辩护可能难以取得司法部门认可。因此,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将可能证明为无罪的事实与理由转换成情节轻微的论述,更容易说服检察官,取得其认同,为相对不捕和不诉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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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笔者以为,在徐婧婷、吕明霞律师的三点办案心得中,最为闪光的就是第三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坚持做无罪辩护可能难以取得司法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如退一步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从而将“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事实与理由有效地转换成“已能够”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理由,更容易说服检察官,从而为不捕、不诉奠定良好基础。这不愧是经验之谈!

    2021-10-20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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