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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杨云峰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1-10-21 11:12:37 浏览:82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成为新疆某贸易公司、某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并被任命为财务负责人。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借用他人名义冒领工资、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开具发票冲抵个人借款、自行签批报销发票等行为,共侵占288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刘某某近亲属委托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杨云峰律师作为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在押嫌疑人,大致了解了本案的案发起因,主要源于股东内部纠纷所致,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方向及询问的内容均无法缕清头绪。辩护人复制了本案全部的35本卷宗,详细阅卷,认真研判。发现本案在办理程序上、在实体事实认定上,均存在违法重大错误和严重违法的情况。

本案在时隔三个月的时间内,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会议结束后,时隔两个月后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庭审。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辩护人充分指出了本案从立案、侦查、羁押、取证等方面的程序错误,同时提出了关于实体认定方面的不同观点意见。被告人在被羁押了2年零2个月零14天后,被宣告无罪释放。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做无罪辩护:

1、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因被害人于2013年12月26日报案,于2014年2月14日正式立案侦查。在2015年5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诉机关及公安机关出庭接受询问的侦查人员,至今无法解释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法律程序问题。如果是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将补充侦查结论报送检察院,在补充证据后,直接申请批准逮捕,而非再次采用刑事拘留措施。这说明,这四年多的时间,本案根本就不处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本案在未经过重新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对已经被不批捕的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属于违法羁押。如果无法解决该程序问题,则2019年7月20日以后的取证行为均为违法取证,那么本案可供参考的证据又定格在了2015年5月14之前,其结论意见还是不批准逮捕。

2019年7月31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刘某某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直至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才做出了不同意回避的回复意见,且该意见直接由公安机关转交到了检察院,并未通知嫌疑人。

公安机关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将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予以送,在查扣清单中所列书证,未在公诉证据中出现。

2、实体证据的认定方面的意见。

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系一起民事纠纷,有人恶意利用司法来实现经济目的,而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可能就是帮凶。

多份司法审计报告均表明同一个观点,截止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的账户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交易,同时,在公司的经营中也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对外进行公司的业务往来,存在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的情况。” 未厘清账户混用的资金数额前,不宜定罪。

财务账册中显示的报销凭证,虽然体现出票实不符的情况,但是,大量工程由个人卡或用现金支付的事实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报销情况,违反财务制度,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不足,其不符合财务负责人的身体特点,亦没有书面任命文件,不满足利用职务便利的构罪要件。

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目前还欠被告人刘某某几百万元。如果刘某某与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无法体现。

公诉机关使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的证据标准,对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

在案关键证人均出庭接受质询,证人大都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证明被告人无罪。

四、办案结果

法院对刘某某作出宣告无罪判决。

五、办案心得

律师详细阅卷、积极举证在本案中得以体现,通过阅卷发现了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及时向法庭提交。

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因证据不充分和未取证导致的证据疑点利益,应当归被告人享有,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举证提纲和当庭举证大部分内容不一致,举证内容不到移送卷宗的一半,对公诉机关未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判决时,不能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因此,长达27页的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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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 莫丽冰

    优秀,学习了

    2021-10-21 16: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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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最终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杨云峰律师是从侦查阶段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入手的:本案自被害人2013年12月26日报案、公安机关2014年2月14日正式立案、检察院2015年5月14日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人员至今无法解释2015年5月14日--2019年7月20日对本案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即在此的四年多的时间,本案根本就不处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在尚未经过重新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对已经被不批捕的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属于违法羁押。加之侦查机关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将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予以送,在查扣清单中所列书证,未在公诉证据中出现……由此可见,通过辩护律师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并披露侦查阶段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也是获得成功辩护的有效路径。

    2021-10-21 16: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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