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与蒋某合伙经营某某餐厅期间,于2015年5月某日向他人购买十本假发票,每本100张,每张金额100元,并将其交给蒋某在经营中使用。至案发时,已经使用390张,缴获610张。
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了解到指控与事实一致,并搜素了相关法院类似判例,掌握了实务中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说服被告人放弃一些无关紧要的辩解,认罪悔罪,据此确定罪轻辩护方案,最后获得从轻处罚。
三、辩护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于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这种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本案涉及造成税款流失的数额极其微小,犯罪情节和后果轻微;2、刘某一时贪念,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四个月,宣判后第十二日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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