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日,王某(化名)通过网友介绍,与未成年女孩在酒店发生性关系,涉嫌,10月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2021年10月6日,王某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指派韦皖子、韦端宁为王某辩护。二位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向王某详细了解王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告知其可以自行辩护。
(二)到侦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三)向王某家属了解相关情况,如王某与李某交往情况、微信聊天等。
通过详细了解情况,深入分析证据材料,韦皖子、韦端宁律师认为,建筑公安机关能对王某立案并刑事拘留应当是有一定证据的,但从会见及了解的情况及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看,王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明知李某未满14周岁,从而为王某争取不予逮捕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四)进行分析案情、类案检索、撰写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于是,二位律师对同类案件有取得不捕不诉判决无罪的案件做检索类案,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本案辩护思路后立即着手撰写《不予逮捕辩护意见》,并在不断与家属沟通中通过获得更多信息和材料反复斟酌修改。
三、辩护思路
审查逮捕阶段主要是事实之辩,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寻找合理解释。
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嫌疑人王某的陈述,从王某与“女孩”的认识、见面、发生性关系地点及情节、“女孩”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和生活作息规律上均无法判断其是幼女,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女孩”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基于王某确实“不明知”女孩的真实年龄,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女孩”本人又属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约炮开房”行为,本应定性为卖淫嫖娼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不符合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结合本案存在的疑点和不符合常理之处,认为本案不符合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
(一)据王某陈述,王某与“女孩”是通过网友介绍认识,系网友主动联系王某,并谈好双方卖淫的价格,网友从来没有说过“女孩”的年龄,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二)据王某陈述,王某与“女孩”第一次见面是在酒店,系网友主动发酒店地址给王某,让王某过酒店开房等,并带“女孩”到王某的房间,王某当场支付了卖淫交易价格,属于购买性服务,按常情常理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应该在校读书,王某无法预见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会到酒店这种地方卖淫。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据王某陈述,网友将“女孩”带到房间时,“女孩”的身高、穿着打扮、发育成熟,看上去17-18岁这样。从“女孩”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观察,王某很难判断其系未满14周岁幼女。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四)据王某陈述,王某与“女孩”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女孩”系主动脱光衣服睡在床上,动作很熟练,自愿发生关系,王某与“女孩”发生关系时曾问过女孩,一天接客多少,女孩说1-2个。显然王某内心认定该女孩就是卖淫女,如果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应该在校读书,不可能出来卖淫。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五)据王某陈述,王某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双方均属自愿,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律师认为,据王某陈述,首先从嫌疑人王某与“女孩”被害人的认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观察、自愿熟练发生性关系等确实被害人明显更像成年人,至少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次,王某也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
为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谨慎审核全案证据,如王某陈述属实,建议检察院对王某不予逮捕,以避免错误逮捕造成的冤假错案。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2021年10月19日,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两院两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并没有采用年龄一刀切机械的方式入罪,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
作为律师,当然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同样应该保护的合法利益,对于提出合理辩解确不明知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应谨慎认定。
从本案也警示我们,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我们每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他人健康的成长。性自主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对于青少年而言,在他们对于性自主权的认识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法律对与青少年的性自主权加以特殊保护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在目前侵害青少年性权益的刑事犯罪多发的情况下,社会各界应当构筑起保护青少年性权益的长城,除了执法者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及法律规定处理此类案件,而学校、家庭也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
评论列表(2条)
龚振中
谢谢罗老师的点评与指导,每个刑事案件刑辩律需要全力以赴。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两名律师从全面分析和正确把握最高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入手,说明司法文件并没有在被害人年龄问题上采取“一刀切”式的入罪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客观上存在一般人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和特殊情形存在。再结合本案中王某与“女孩”从相识、相见、交谈到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无法推定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女孩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辩护意见,进而进一步推断王某没有强奸该“女孩”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毫无疑问,这样合情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显然受到了检察官的重视并予以采纳,也使本案的辩护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