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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1-11-01 16:22:15 浏览:573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要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文某设立深圳市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运营XX金融网贷平台,从2014男1月9日上线开始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其中,陈某占股51%,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XX公司通过百度等媒体做推广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吸引投资人。该公司先对外发放贷款,利率20-30%,而后将借款标的以年率16%-20%对外发标,吸纳投资人资金并形成资金池。投资人先在XX网贷平台注册成会员,再以线上或线下充值方式投资。至案发时,XX公司总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542亿元。案发后,XX公司与173名投资者签署投资款返还协议书,人数占未返还投资人数48.6%,金额占未还款金额93.8%。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陈某,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专项执法的原因、背景,说服陈某认罪。而后,通过陈某提供的线索,指导帮助其亲属组织与投资人洽谈和解计划,签署还款协议和谅解书。同时,指导公司财务梳理账目,厘清投资来源、付款明细、损失明细,确定投资者真实损失。此外。及时递交整理好的账目、和解协议,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次面谈,陈述本案实际情形,得到承办人对辩护人基本观点的认同。

三、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辩护人坚持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指控的非法吸存金额有误,其中有1273万来自陈某和文某亲戚,175万系测试用虚拟充值,不能计算在犯罪金额里;2、陈某经营网贷公司时,正是国家鼓励金融创新,其初衷也是为了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对于自己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有合理的期待,且吸纳资金确实用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其行为即使违规且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也甚小,情节相对轻微;3、XX金融公司是正常经营中被查导致不能及时兑付,至开庭日仅余94.89万元本金没有兑付,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较小。而且,基本与投资人达成和解,取得投资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偏小;4、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积极安排督促退赔投资人资金,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5、涉案公司尚有大量资金没有收回,对陈某处以缓刑,有助于其代表公司追索对外债务,履行还款协议,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综上,请求对陈某处以缓刑。

四、处理结果

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办理非法吸存案件,被告人往往犯罪而不自知,因此首先应解释和说服当事人认罪,使得其有较大的积极性组织督促退赔。其次,要对公司经营账目有充分细致的了解,便于组织双方协商和解。再次,尽量退赔,和投资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谅解,是获得良好结果的关键。最后,应保持和办案部门的密切沟通交流,努力发掘代理案件罪轻因素,充分阐述,力争说服办案部门尽可能多的认同接收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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