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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重审后由原判有期徒刑12年降为3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1-11-02 10:31:05 浏览:60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始,被告人X某某受聘于被害人L某管理理财账户,主要负责按L某指令操作买进买出、银行转账、外出取现、以及做账记账等。同年7月7日至8日,X某某拿走L某家中的多张银行卡及U盾,通过银行转账和柜机取现的方式转走L某136.5万元。案发后,X某某因于2018年3月20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21年9月19日。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X某某因盗窃罪成立并处12年,X某某不服上诉。龚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二审经过开庭审理,裁定发回南宁市某某区法院重新审理。

龚律师继续担任其再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其间,X某某2021年9月19日获得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南宁市某某区法院法院再一审宣判,判决X某某盗窃罪成立并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宣判后,因没有上诉与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

(一)X某某是受L某某的委托管理账户,其取16万元是L某给的工资提成,是经过梁某同意的;

(二)X某某转给李某等人的120.5万元,也是经过L某某同意的,并且是L某某给的动态密码,按照他的要求转账的,而且已经平账。徐某,李某,王某之间的账户是循环滚动的,不能拿一部分进去的钱,只供盗取,只能说这个是账户之间往来的平账而已;

(三)按照L某某的说法,他把U盾银行卡给X某某保管,并告知其密码,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侵占罪的自诉案。故本案机关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四、办案结果

南宁市某某区法院重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一)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就是辩护人竭尽全力,坚持不懈,随时随地,想尽一切合法的方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终究会最取得成效的。本案当中,辩护人在一、二审、再一审当中,前后六次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多次被驳回之后,最终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

(二)细节就是魔鬼,成败于细节

本案当中,正是辩护人注重挖掘细节,发现本案的涉案款项当中,有120.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虽然是被告人去转款的,但动态密码是发到被害人的手机上的,而手机一直由被害人持有,即只有被害人将动态密码发给被告人,被告人才能成功转款,故其声称不知道被告人转款(即盗窃)是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涉案金额近140万元降到16万元,刑期从12年降到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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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成功辩护的关键在于:龚振中律师从挖掘细节入手,发现涉案被指控近140万元的涉案款项中,有120余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动态密码是发到被害人的手机上、手机一直由被害人持有、只有被害人将动态密码发给被告人后被告人才能成功转款,故被害人称“不知道被告人转款(即盗窃)”是不能成立的!――这可以说是“四两拨千斤”的辩护思路!盗窃案件的涉案金额由近140万元降到了16万元,显然属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重大错误,所以,重审判决结果将原判刑期由有期徒刑12年降到3年6个月,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2021-11-10 1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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