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杨某某在得知朋友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雨与同学发生矛盾,便购买三把砍刀前往西宁市某中学帮朋友杨某雨打架,当下午放学杨某雨被挨打后,埋怨三被告未替其出面打架,三被告人因此事心情不好,于当日19时30分许行至小区门口,看见并不相识的二十二中学生陈某某走路狂妄,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某1上前用胳膊卡住 陈某某的脖子,被告人王某2、杨某某先后拔刀向 陈某某背部砍去,被害人 陈某某挣脱逃跑,随即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杨某某举刀砍被害人致被害人背部、腿部多处受伤。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积极与被告人会见、沟通,了解全部案情。后因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申请。
三、办案结果
检察院撤诉
四、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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