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信用额度为50万元的某某信用卡,并自同年5月开始使用。至2016年10月24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9947.06元,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44341.77元,合计人民币54428.83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刘某某仍未归还属于恶意透支。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认罪认悔。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维持原一审判决,判处七年,并处1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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