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被告人扎某以代办驾驶证为名,在某镇大十字行门口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400元。后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刘1、刘2、颜某、冯某、曹某五人各6000元,赃款由被害人以现金存款方式汇入被告人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所得赃款共计35400元,均被其挥霍,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扎某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可以从宽处罚;
3、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扎某犯,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5000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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