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2011年3月,被告人邢某与嫌犯赵某共同成立深圳XX贸易公司,销售进口红酒。10月开始,邢某和赵某合谋低报货物实际价格以少交进口红酒关税,并制作虚假贸易合同和发票给联系报关的XX公司,由其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经查,从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深圳XX公司低报进口葡萄酒28票、香槟1票,偷逃税款人民币569326.93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邢某,详细了解到其和赵某的合作关系,涉案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模式,说服其认罪,并如实供述上述案情。庭审后,督促公司及时补缴税款,最后获得从轻处罚,即判即放。
三、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1、本案属于,由单位决策,犯罪所得利益也归之于单位;
2、邢某受同案犯赵某指令,实施低报行为,属于,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涉案税款数量不大,涉案公司已经将偷逃税款主动补缴,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4、邢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四、处理结果
一审判处邢某一年,宣判后不足一个月即刑满释放。
五、办案心得
办理走私案件,首先应了解走私的流程和模式,确定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其次,应当仔细厘清在走私决策机制中,行为人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分清主从犯;再次,应当及时补缴税款,主动缴纳,争取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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