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被告人肖某于2015年9月承接深圳光明某建材市场拆迁工程期间,不顾市场内尚有未曾迁走的商户,组织他人拆除市场内各种临建时,将没有迁走的商户所在临建推倒,导致商铺内货物被损坏,总计价值约20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和肖某多次会见沟通,详细为其解释了构成犯罪的理由,被害人过错不能只能适当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帮助其出罪的原因,说服气认罪悔罪,并督促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同时,向办案部门反复陈述案发成因、被害人过错、赔偿的计划与履行,最后于12月1日被取保,最终获得。
三、办案思路
综合案情,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接到协查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2、被害人租约到期拒不搬出,且在拆除临建前已经多次书面通知和公告,但被害人置若罔闻,对于本案财务毁损之后果具有重大过程;3、事发后能积极组织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判处缓刑。
四、处理结果
采纳所有辩护意见,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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