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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发布时间:2021-11-11 15:31:24 浏览:100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简要

被告人曾某从2016年4月开始,租住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农民房,通过利用POS机刷信用卡,以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资金,并从中牟利。同年7月设立“昊XX金融”公司,招募多人参与套现。至8月底,共计套现金额约计人民币720万元,获利36000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刷卡套现金额720万,情节特别严重,应量刑5-6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曾某,了解到其涉案金额有误,系办案民警口头告知,并未与其核实,真实套现金额应以平安银行卡交易记录为准。此外,涉案POS机上部分交易记录系自己和亲友刷卡套现,并未牟利。基于此,辩护人仔细翻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确定涉案金额的现场查获清单并未核实签字,统计单据也未提交法庭,而其口供金额与银行流水基本不相吻合,遂决定主要辩护重点为犯罪金额之确定。

四、辩护观点

庭审中,辩护人重点阐述了指控金额证据不足的几个理由:

1、指控犯罪金额主要系曾某多次口供,但多次供述内容基于办案民警口头告知其统计结果,而现场查获清单并没有让曾某辨认核实,统计单据也没有提交法庭,指控金额证据不足。

2、曾某及亲友名下信用卡套现是为了解决自己资金周转,并未以此牟利,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3、曾某POS机上部分交易系经营的机票代售点业务收入,部分系为维持信用卡额度刷卡交易,并非代为套现并牟利,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依据曾某供述和其他证据,应以曾某平安银行卡向客户转账流水为认定犯罪金额的依据,统计计算为140万元。

五、处理结果

一审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犯罪金额为140万元,结合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十多天即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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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发布时间:2021-11-11 15:31:24 浏览:10070次

一、案件简要

被告人曾某从2016年4月开始,租住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农民房,通过利用POS机刷信用卡,以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资金,并从中牟利。同年7月设立“昊XX金融”公司,招募多人参与套现。至8月底,共计套现金额约计人民币720万元,获利36000元。

二、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刷卡套现金额720万,情节特别严重,应量刑5-6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曾某,了解到其涉案金额有误,系办案民警口头告知,并未与其核实,真实套现金额应以平安银行卡交易记录为准。此外,涉案POS机上部分交易记录系自己和亲友刷卡套现,并未牟利。基于此,辩护人仔细翻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确定涉案金额的现场查获清单并未核实签字,统计单据也未提交法庭,而其口供金额与银行流水基本不相吻合,遂决定主要辩护重点为犯罪金额之确定。

四、辩护观点

庭审中,辩护人重点阐述了指控金额证据不足的几个理由:

1、指控犯罪金额主要系曾某多次口供,但多次供述内容基于办案民警口头告知其统计结果,而现场查获清单并没有让曾某辨认核实,统计单据也没有提交法庭,指控金额证据不足。

2、曾某及亲友名下信用卡套现是为了解决自己资金周转,并未以此牟利,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3、曾某POS机上部分交易系经营的机票代售点业务收入,部分系为维持信用卡额度刷卡交易,并非代为套现并牟利,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依据曾某供述和其他证据,应以曾某平安银行卡向客户转账流水为认定犯罪金额的依据,统计计算为140万元。

五、处理结果

一审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犯罪金额为140万元,结合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十多天即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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