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万某刚伙同刘某龙、刘某桃,通过某某网站,介绍三名女性去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从事性服务工作。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万某,了解到其介绍女性去娱乐场所的洽谈内容,涉案女性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据此,辩护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证据和法律分析两个角度阐述了万某刚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被部门采纳,最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三、办案思路
1、万某介绍女性去工作时,从未明示或暗示要从事性服务。
2、在娱乐场所上班并不等从事性服务,介绍去娱乐场所上班也不等于介绍卖淫。
3、没有证据证明万某介绍的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了性服务工作。
4、即使万某介绍的女性从事了性服务,但介绍卖淫是具体的促成某一个性交易,而不是抽象的介绍去某个场所从事性服务,所以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四、处理结果
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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