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2018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与案外人雷某、刘某等人早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某酒吧饮酒期间,刘某与雷某夫妇发生争执打斗,朱某帮助雷某殴打刘某。打斗中,朱某欲用酒杯砸打刘某,结果砸到受害人吴某的头部,造成轻伤二级。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随即委托被告人朱某,了解案发情况。朱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并无异议,辩护人多次联系家属和被害人,组织双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出具谅解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几次约见承办人,陈述案发起因、特殊原因、主观恶性、和解情况,请求不予起诉。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朱某被酌定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着重陈述了本案可以酌定不予起诉的理由:
1、本案被告人朱某和其他涉案人员均系朋友,双方因为酒后冲动争执发生打斗,类似朋友之间的嘻戏,情节轻微。
2、被害人系被误伤,并非朱某有意而为,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督促家属积极和解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处理结果
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发表评论